法律小知識(第八集) – 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
【四個重點】
1.動物的定義包括哺乳類動物、雀鳥、爬蟲類動物、兩棲類動物、魚類或其他有脊椎或無脊椎動物。
2.檢控方毋須證明干犯者有虐畜意圖,只須證明動物曾經受過不必要的痛苦。
3.動物飼主沒有合理地照顧寵物,任由他人殘酷對待其寵物而不保護牠,其飼主亦屬違法。
4.未能為動物提供最佳的生活環境並非犯法。
————–政府為提升動物福利,就《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》展開公眾諮詢,市民可以電郵方式在2019年7月31日或之前提出意見。
意見表格:https://www.pets.gov.hk/tc_chi/animal_health_and_welfare/files/Feedback_Form_Chi.pdf
電郵: cap169_amendment@afcd.gov.hk
相關公眾諮詢網頁:
https://www.pets.gov.hk/tc_chi/animal_health_and_welfare/Proposals_to_Enhance_Animal_Welfare.html#動物福利
#法律保障由李志恒 Sidney Lee 發佈於 2019年7月16日星期二